关于办理非经营性ICP信息备案的紧急通知

发布时间:2005/12/23     点击数:3514

尊敬的国鼎网络客户:    您好!
 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鼎网络的信赖和支持!

 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,规范、细化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,促进我国互联网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292号)、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)等有关规定,信息产业部制定了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,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。

  贵单位网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对于未经备案的网站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。对拒绝履行备案手续的,关闭网站。对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,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。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,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

  信息产业部已经在2005年11月底对所有网站备案情况进行了清查,对未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,将于2005年12月进行处罚或关闭网站,对此,国鼎网络特提醒广大用户:在我公司做网站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用户,根据网站性质,尽快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ICP证)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。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;同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,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,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主页文件显著位置。

  国鼎网络免费为客户代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手续。具体下载表格,填写后发传真或E-mail给我们,并通知我们,以便及时给予办理:

友情提示:

  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   根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。

 

顺祝
商祺!

 
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8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7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76